企業會計制度相關法律法規
作者:匿名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2015年12月14日 修改:2015年12月14日 所屬分類:法律法規 訪問統計:1662
對于參加甘肅農村信用社考試的考生來說,會計法律法規知識很重要,甘肅華圖為你整理了相關知識,現在分享給你。 第三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
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
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
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
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三十五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
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
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
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
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
和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
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
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
附注中予以說明。
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
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
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
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
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
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
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
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
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
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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